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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街道(鄉鎮)養老照料中心建設資助和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行業新聞 2017.06.19

京民福發〔2017〕162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經過2014-2016年集中扶持建設,我市完成了規劃預期的街道(鄉鎮)養老照料中心集中建設任務,在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貫徹《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落實《北京市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和《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京民規發〔2015〕116號),進一步規范北京市街道(鄉鎮)養老照料中心建設和管理工作,通過養老照料中心支撐、完善社區和居家養老服務體系,提高老年人就近享受生活照料、家務服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等養老服務的獲得感和幸福感,現將《北京市街道(鄉鎮)養老照料中心建設資助和運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情況或問題,請及時報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7年5月4日

 

北京市街道(鄉鎮)養老照料中心建設資助和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街道(鄉鎮)養老照料中心(以下簡稱養老照料中心)建設資助和運營管理工作,落實好《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北京市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和《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京民規發〔2015〕1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有關部門對養老照料中心建設項目提供引導性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各區民政部門是養老照料中心建設項目的責任主體,負責協調區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組織申報、評估、督導、實施許可和相關支持等工作。

第三條 各區應著力在尚未建設養老照料中心的街道(鄉鎮)開展建設,避免養老服務資源分布不均;結合區域內老年人實際需求和中心輻射范圍,科學選定建設地點;與所在街道(鄉鎮)簽訂委托經營協議,承擔屬地養老服務職能。

第四條 以滿足老年人的實際需求為出發點,履行好區域性養老服務統籌平臺職責,充分發揮社區托養和居家養老的輻射和拓展作用;鼓勵連鎖承擔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建設任務或簽訂經營協議,切實發揮服務平臺和信息管理作用。

第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養老照料中心建設、運營、管理,鼓勵各區民政局協調相關部門出臺配套扶持政策;凡依托住宅小區配建養老設施建設養老照料中心的,一律采取“公建民營”方式,委托社會力量運營。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條 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輻射區域內老年人基本情況信息庫,收集分析老年人服務需求,鏈接周邊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等為老服務資源,承擔區域性養老管理信息服務功能,實現與市、區兩級信息數據共享。

第七條 居家助老。適應輻射區域老年人的居家服務需求,提供助餐、助潔、助浴、助醫、精神關懷、拓展服務等示范化、便利化、多樣化、個性化的居家助老服務。

第八條 社區托老。為輻射區域內失能、高齡獨居以及其他需要臨時短期托養老年人就近提供全托服務。

第九條 專業支撐。通過整合鏈接輻射區域及周邊的醫療機構、專業服務組織、企業和志愿者建立合作或協作關系,為社區老年人開展各項服務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第十條 機構養老。為輻射區域失能、高齡獨居以及其他需要長期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提供機構養老服務,接受屬地街道(鄉鎮)政府的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技能實訓。向老年人家屬、家務服務人員或社區居民開展生活照料和護理技能實訓,義務為社區居民開展為老服務專業知識的傳授和宣傳。

第三章 布局要求

第十二條 至2020年底,除偏遠山區鄉鎮外,每個街道(鄉鎮)建設1所養老照料中心,實現民政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目標。

第十三條 各區應加強前期需求調查、運營評估和可行性評估,主要在應建未建“空白區”建設養老照料中心。經市民政局驗收合格并審定市級補助資金需求后,由市財政資金對街道(鄉鎮)新建1個養老照料中心給予專項補助支持。

第十四條 城區和郊區城市建成區現有養老照料中心居家輻射功能確實難以覆蓋的,經市民政局審定同意,在布局均衡的情況下,支持街道(鄉鎮)增加建設一個養老照料中心,滿足區域內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四章 建設模式

第十五條 鼓勵利用閑置的校舍、賓館、企業廠房、醫療設施、商業服務設施等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改造建設養老照料中心;支持通過對社會辦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全托型托老所,通過改建、擴建或完善功能等方式建設養老照料中心;選址新建養老照料中心的,應符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的規定。

第十六條 鑒于區級養老機構、街道(鄉鎮)公辦養老機構、光榮院承擔著特困人員、優撫人員政府供養保障、困境家庭服務對象入住接收、社會養老床位風險防控等兜底性服務保障任務,利用其建設養老照料中心的,不享受市級專項補助支持。各區在統籌規劃中應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七條 養老照料中心建設類型分為新建、擴建、改建和完善功能4種,參照根《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養老機構和養老照料中心建設工作的通知》(京民福發〔2014〕321號)規定,具體標準如下:

(一)新建項目。指選址新建養老機構和利用其他用途的現有設施改造為養老機構兩種類型。經市民政局審定的截至2016年第四季度不在各區新增養老床位統計范圍的養老機構建設項目可以作為今后的新建項目進行申報。

(二)擴建項目。指利用存量養老機構場地進行設施擴建,增加養老床位的項目。需確保土地、房屋的性質和來源符合建設相關規定,并向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等部門進行申報后開展建設。不具備基本審批條件的建設項目不列入申報范圍。

(三)改建項目。指利用現有養老機構的內部空間進行設施改建,不增加養老床位的項目。改建項目要把建設重點放在居家社區養老功能區,切實實現居家社區養老輻射功能。

(四)完善功能。指利用現有養老機構的場地設施,通過配置設備實現居家社區輻射功能的項目。完善功能項目應根據機構養老、居家社區養老功能完善實際需求,選擇購置相關設施設備。各區民政局負責指導項目單位規范購置行為。

第十八條 養老照料中心建設模式分為:

(一)單體機構。在一址或獨立建筑內規劃建設養老照料中心的所有服務項目和輻射服務功能,實現機構、社區和居家養老一體化融合服務和發展。

(二)一址多點。城區和郊區新城地區的養老照料中心因建筑空間所限、難以充分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和充足活動空間的,可采取“主體機構+外設功能區”發展模式,統籌利用本街道(鄉鎮)行政區域內其他資源,實施“一址多點”設置和建設。

采取“一址多點”建設模式的養老照料中心,其設置依托的養老機構所在場所,稱為中心主體機構;中心主體機構為充分開展相關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和活動,通過購買、租賃、合作經營或街道(鄉鎮)有償、無償提供設施等多種方式設置外設服務點,稱為中心外設功能區。中心主體機構主要開展集中養老和部分社區養老服務,中心外設功能區有選擇地開展日托臨托、老年餐桌、餐飲輸出服務、助浴、助潔、助醫、助急、康復護理、精神慰藉、信息管理、康復輔具訓練等服務。

(三)以院統站帶點。郊區其他農村地區,可按照“鄉鎮敬老院(養老照料中心)+村養老服務站+民居服務點”的模式規劃建設,養老照料中心或其依托的鄉鎮敬老院稱為中心主體機構,主體機構除現階段主要向所在村和毗鄰村開展社區服務外,可借助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社會設施,在本鄉鎮屬地的其他村設置服務站,并依托服務站實現入戶服務,實現“以院統站帶點”發展,實現養老照料中心對所在街道(鄉鎮)養老服務功能全覆蓋。

第五章 建設規范

第十九條 基本要求:

(一)資質規定。養老照料中心應是按照法規或文件規定,經過民政、編制、工商等法人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具備法人資質的養老機構。

(二)基礎條件。利用存量養老服務設施進行功能改造的,需已經通過設立許可,或者具備設立許可基本條件且正在履行設立許可手續;利用其他設施改造的和新建、擴建的項目,應符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規定的條件。

采取“一址多點”或“以院統站帶點”建設模式的,設置養老床位的中心主體機構,應按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相關規定獲取資質;中心外設功能區開展的有關服務應依法取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資質許可或審批后,方可投入運營,其中開展餐飲服務的,應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審;開展醫療服務的,應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審;開展臨托服務的,應向民政部門報備;開展送餐服務的,應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審;進行會員制、押金等形式收費的,應向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部門報審。

采取租賃方式取得設施或用房且申請政府補貼的,租期應不少于10年。不足10年的,要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到期后優先續約權。對主體機構及其外設功能區使用方是非產權方、屬于轉租養老機構等情況的,需征得使用方和產權方同意,并簽訂三方租賃協議。

(三)選址要求。以服務輻射區域老年人實際需求為導向,鼓勵一址,允許多地,建設地點要處于老年人口聚集居住地區,靠近大中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及社區公共服務設施。

(四)建設要求。嚴格執行養老機構建筑規范和技術標準,相關規范和技術指標的最低限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全托型床位原則上設置為50-150張,核心城區受制于土地和房屋空間限制,達不到此條件的,需向市民政局報備;開展居家社區輻射服務的,必須設置日托床(椅)位。

2.一般單床占建筑面積20~35m2;單床占用地面積15~30m2;各區可以結合功能設置實際,按此原則具體落實執行。

3.老人居室的單人間使用面積不小于10m2;雙人間使用面積不小于14m2;三人間使用面積不小于18m2;合居型居室每張床位的使用面積不小于5m2。

4.各項目建設單位要依托具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公司,按照《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JGJ122)》《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40)》等進行規劃建設設計、布局室內功能、改造無障礙設施和房間適老化設計。

5.應該按照《關于在全市統一使用北京養老服務標識的通知》(京民老齡發〔2016〕241號)要求,設計制作統一、清晰、便于老年人識別的養老照料中心外觀標識、標牌。

第二十條 功能規范

(一)居家社區服務。建立健全日托服務功能,為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和日托服務。應設置在靠近養老照料中心出入口區域,并設置專用服務路線和使用專用服務設備,避免機構老人與接受社區養老服務的社會老人交叉混用,確保機構各功能區相對獨立和發揮作用。對利用護理院和康復醫院等醫療機構改造的,需“動靜分離、功能分區”。

1.分區設計。嚴格區分養老和醫療功能范圍,相關床位相互隔離、互不交叉。有條件的要盡可能將原有建筑物進行中段隔斷式分體隔離,避免醫院病人和入住老人交叉流動、相互干擾、引發感染;不具備條件的分層隔離,避免同一樓層的醫院病人和入住老人混住、交流、互動而發生意外。

2.分通道設計。根據建筑自身實際和項目功能特點,分別設計醫院病人和入住老人的活動通道,形成相對獨立的交通通道和專用電梯,實現人員流動隔離。

3.分活動空間。有條件的分區設計醫療機構現有的室外活動空間,確保入住老年人有相對獨立的室外活動區域。不具備條件的要制定分時段活動制度或方案,確保醫院病人和機構老人不同時在同一區域內活動。

(二)醫養結合。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養老機構和養老照料中心建設工作的通知》(京民福發〔2014〕321號)要求,養老照料中心具有醫療服務保障能力,在滿足入住老年人醫療服務需求基礎上,充分整合周邊醫療服務資源面向居家和社區養老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各區民政局牽頭協調衛生計生、人力社保等部門落實醫療機構設置和醫保資質審批的聯審聯批工作機制,推動“醫養結合”。

1.配套設置。通過內設醫務室、衛生所(室)等或引入周邊醫療機構分支機構等形式,滿足入住老年人醫療需求,并輻射服務周邊居家老年人。

2.獨立設置。采取申請獨立設置老年病專科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醫療機構形式,滿足各類型老年人多樣化醫療服務需求。

3.協議合作。自身難以獨立設置醫療機構且周邊醫療資源豐富的,可以采取與周邊醫療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的方式,開辟綠色通道,為機構內的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十一條 運營管理

(一)社會為主。通過公建民營、公辦民營、民辦民營等方式,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建設和運營養老照料中心的積極性。

(二)信息管理。配備必要的信息網絡管理設備,搭建區域養老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動態匯總輻射區域內的老年人綜合信息和周邊為老服務商信息;提供養老服務信息咨詢,確保個人私密信息安全,納入市、區養老服務管理信息平臺。

(三)服務隊伍。結合機構法人性質等實際情況,通過落實人員編制、政府購買服務、市場機制調節等多種方式,配備與本機構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合作協議。養老照料中心應與所在地區街道(鄉鎮)政府簽定管理與服務合作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止合作和退出條款,并將協議簽定情況納入政府資助支持和獲得服務資質的績效考核范圍。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建設補助

(一)新建項目。應建未建“空白區”采取選址新建方式設立的養老照料中心,每新增一張床位資助2萬元,最高資助300萬元。利用其他現有設施改造為養老照料中心的,每新增一張床位資助2萬元,最高資助300萬元。

(二)改擴建項目。應建未建“空白區”現有養老機構采取擴建方式,開展養老照料服務的,每新增一張床位資助2萬元,最高資助300萬元。依托現有養老機構、按照功能要求、采取改造方式、對機構內部場地進行完善的按照改造費的50%予以資助,最高資助150萬元。

建設補助項目中的改擴建項目,可以按新增床位給予擴建補助或者按比例給予現有機構內部改造補助,兩者不能同時享受,由建設單位選定其一申請市級補助。

(三)配置設備項目。應建未建“空白區”新建的養老照料中心,按照功能輻射要求,按養老照料中心設備購置費總額的50%予以資助,最高資助150萬元。本項支持可以與前述新建或改擴建項目補助疊加享受。配置一般大額設備的單項補助上限不超過10萬元,單獨規劃配置電梯的單項補助上限不超過20萬元。

(四)補助范圍和疊加政策。建設扶持范圍包括依托現有政策支持的街道(鄉鎮)公辦養老機構項目以及依托社會辦養老機構設立的項目。建設補助項目(含新建或改擴建)最高享受補助300萬元,并可疊加享受配置設備補助,即一個養老照料中心最高可享受建設補助和配置設備補助共計450萬元。但相關補助不得與其他政府補助項目重復享受。

第二十三條 運營補貼。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社會力量興辦非營利性社會福利機構運營資助辦法〉的通知》(京民福發〔2014〕274號)所明確的補貼標準和工作程序,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采取“公辦民營”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養老照料中心接收生活能夠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300元;接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補助500元。

第二十四條 輻射功能補貼。依據市民政局、市老齡辦《關于依托養老照料中心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意見》(京民老齡發〔2015〕111號)精神,開展居家輻射服務的養老照料中心。依據相關配套的細化規定獲得每年資金支持。

第七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條 項目申報。各建設單位依據各區養老照料中心布局政策,在區域內老年人需求調查以及現有設施情況調查的基礎上,自行確定建設方案,依據相關政策要求向各區民政局提出項目建設申請,并按規定提供項目申報表、項目建設方案、工程改造方案、居家輻射方案等申報材料。

第二十六條 項目評估。各區民政局組織財政等部門及相關專家召開專家評審會,綜合考慮區域養老需求、建設條件等因素,建立建設項目滾動評審庫,擇優確定本年度優先扶持項目;并組織相關人員對各專家評審會審定項目進行現場勘查,對建設項目及時跟進進行政策指導。

第二十七條 匯總上報。各區民政局對本年度確定予以支持的建設項目要及時匯總整理,于當年5月30日前將匯總情況表報送市民政局。

第二十八條 一事一議。對利用其他用途的現有設施改造為養老照料中心和利用存量養老機構內部空間進行設施改建為養老照料中心的項目,或者具備養老機構基本許可條件、周邊配套設施齊全、具有良好服務前景和需求的建設項目,但由于歷史遺留問題或其他原因,沒有房屋、消防合法資質,無法達到床位數建設要求或在確定資助金撥付方面存在一定分歧的建設項目,可以采取報請市級召開“一事一議”方式解決。

各區民政局要指導項目單位提供委托社會專業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檢測報告和建筑物建設歸屬方證明材料,并對需要“一事一議”建設項目進行實地查驗,到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建筑物建設歸屬方進行核實,必要時要征詢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意見。

每年5月30日前,各區民政局要對本區審核通過的需要“一事一議”的項目匯總整理,統一由區民政局出具建筑物建設歸屬方證明材料和初審情況文字說明,連同項目單位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一并上報市民政局。

每年6月30日前,市民政局相關處室組織召開市級“一事一議”評審會,對各區申報項目集中評審。評審通過的,由市民政局出具養老機構使用用途認可證明材料并函告市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等部門,同時將“一事一議”評審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反饋各區民政局,以便項目建設單位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辦理相關審核和驗收手續,并接受相關業務指導。

第二十九條 實施許可。各區民政局要提高工作效率,對已完工的養老照料中心及時開展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經市級“一事一議”評審通過的項目,各區民政部門接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公安消防部門的審核和驗收證明資料,綜合審定后依規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并納入監管范疇。

第三十條 報送補助資金。每年8月上旬,各區民政局對本年度新申報養老照料中心中已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項目進行工程建設資金和設備購置資金審核,并將項目補助資金申請情況匯總報送市民政局。經確認后由市民政局商市財政局,將相關補助資金納入下一年養老服務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安排。

第八章 保障和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 各區民政局作為養老照料中心建設和管理的區級責任主體,需加大協調力度,統籌落實好養老服務屬地責任主體作用,多渠道籌措資金,根據本區實際特點及預算管理體制等情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相關扶持資金保障,全力支持養老照料中心建設工作。市級專項轉移各區支付的補助資金主要發揮引導、落實項目建設成效的激勵性補助作用。

第三十二條 涉及工程招投標的,參照《關于加強本市養老機構和養老照料中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意見》(京民福發〔2014〕265號)執行;新建養老照料中心在取得各區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資質后,方可申請相關財政補貼資金支持。

第三十三條 建設經費補助對象是養老照料中心建設項目。取得補助資金后,按照“誰投資、補助誰”原則,投資機構有兩個以上的,按各自資金投入比例,分別享受建設資金和設備購置資金補助。原則上不直接撥付到個人賬戶。

第三十四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養老照料中心建設項目的基本建設、裝修改造、設施設備購置、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等與老年人相關的經費支出,不得用于辦公設備設施購置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等非為老服務性支出,不得用于償還債務。

第三十五條 績效考核。養老照料中心建設任務納入市民政局對各區年度績效考核指標。市民政局聯合市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進展情況、服務功能實現情況,以及群眾對項目服務成效的評價等內容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未達到效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 退出機制。各區民政部門應積極探索建立養老照料中心建設項目的退出機制,嚴格區分前期立項審查、項目推進建設、機構經營過程異常、政府部門中止運營等環節,結合本區實際,從撤銷養老機構許可證、解除養老照料中心合作協議等方面細化退出規定,并及時增補服務。

第三十七條 各相關部門要將養老照料中心建設任務作為每年養老服務的重點工作,加強統籌和協作。各區民政局作為牽頭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統籌財政、衛生計生、人力社保等相關部門形成工作合力整體推進。各區老齡辦作為養老照料中心建設統籌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社區和居家養老服務輻射功能指導。各區民政局社會福利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機構養老支撐作用,支持社區和居家養老服務發展。

第三十八條 各區在確定養老照料中心建設項目時,應嚴格審核和把關。特別是對目前沒有合法房產和土地資質的建設項目,應及時征詢規劃國土、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意見,避免已納入國土部門重點督查范圍、近期規劃拆遷范圍的建設項目或小產權房轉型為養老照料中心。對選址新建、翻建建筑設施或利用存量養老機構進行建筑設施擴建的項目,要嚴格按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和許可;對利用其他用途的現有設施改造的項目,要嚴格審核和把關,嚴禁占用耕地、林地、綠地等存量建筑轉為養老照料中心,確保其占用土地為建設用地。

第三十九條 各區民政局作為養老照料中心建設的第一責任單位,要委派專門領導和專人負責項目的組織申報、進度監督和功能實現;要規范各環節工作流程,嚴格執行項目檔案制度,確保過程留痕;要指導項目單位及時進行資金決算,把合同、財務憑證等有關項目補助資金支出的原始資料收集整理,存檔備查。其中,建設項目檔案材料的完備性是市民政局對各區工作的重點督導內容。

第四十條 鼓勵各區、街道(鄉鎮)利用公有用地、房屋資源或者通過租金補貼、建設補貼等方式支持中心建設。充分利用現有的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運營資助等相關扶持政策并適當拓展服務范圍,加大對中心建設項目的支持。各區民政局要指導養老機構所屬街道(鄉鎮)政府,對運營主體的承租價格和能力進行評估,確因租金問題影響正常運營的,各區民政、財政部門要及時協調街道(鄉鎮)政府共同研究相應資金扶持措施,指導運營主體保障持續運營并提供良好服務。

第四十一條 養老照料中心建設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可以主要用于養老照料中心裝修改造、添置設施設備、房屋租金等基礎性支出,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不得挪作他用。要嚴格落實財經管理規定和工作紀律,層層壓實責任,管控到位,加強建設項目的督促、指導和監管,提高建設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每一年度養老照料中心建設任務按期保質完成。要加強各區養老照料中心整體效能管理,跟進已運營或開工建設項目服務功能發揮情況的考核,探索建立調整退出和動態管理機制,確保發揮政策扶持實效。

第四十二條 各級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單位及個人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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